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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投资者开户暂行规则

  5.凡开户资料不完整、字迹不清楚、重复开户等申请,登记公司将不予接纳开户。
  第八条 B股投资者须对其提供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否则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第九条 开户代理人须与登记公司签立代理开户协议书后,方可办理B股的代理开户业务。

第三章 收费与结算

  第十条 B股投资者申请开立B股帐户,按下列标准缴纳费用:
  1.个人投资者,缴纳HK$120,其中,登记公司收取开户费HK$100,开户代理人收取手续费HK$20;
  2.机构投资者,缴纳HK$580,其中,登记公司收取开户费HK$500,开户代理人收取手续费HK$80。
  第十一条 登记公司收取的开户费,由开户代理人代收,按月与登记公司结算。
  第十二条 B股投资者于申请开户时,应将开户的费用缴纳给开户代理人,如开户申请未被接纳,开户代理人应退回该费用。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开户代理人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视情节可给予以下处罚:
  1.警告或在开户代理人范围内通报;
  2.取消其代理开户资格。
  第十四条 境内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或境外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接受未开户投资者的委托买入,导致清算和登记代理银行无法及时进行清算交收和过户登记,将比照《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登记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实施后,其他有关B股开户的规定,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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