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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深圳市股票挂失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深圳市股票挂失问题的通知
 (1990年5月16日<1990>深人银发字第101号)


各证券交易机构:
  最近,股票交易日趋活跃,股票挂失现象屡见发生,因私下转让股票而出现的有关挂失股票的纠纷也随之出现。为统一挂失股票的条件和程序,现将股票挂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挂失股票,应由挂失人向股票登记机构申请,申请时个人应出示身份证、暂住证或户口簿正本,法人应出具公函,如挂失人名称与股票所载名称一致,股票登记机构应予挂失登记。挂失一经登记即应将挂失资料通知各交易点,通知时间最迟不得超过登记后24小时。
  二、如交易机构收到挂失资料以前股票已经过交易机构卖出,应将股票交割给买入人。交易机构和买入人均不须负责经济责任,但有义务向挂失人和有关部门提供卖出人的资料,以便挂失人向卖出人追偿。
  三、交易机构在收到挂失资料后,不得受托卖出已登记挂失的股票,如发生受托卖出挂失股票的,交易机构应以与卖出数额相等的股票给付买入人的,向卖出人追偿。
  四、对于私下买入股票后股票遗失,损毁的,登记机构不予挂失。登记机构不受理私下交易所引起的挂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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