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报《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备案的函

  (一)会同工商、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负责组织评审申报列入各级计划的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
  (三)负责组织按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申报;
  (四)代为保管科技人员的党团和人事档案;
  (五)协助办理人员出国、技术出口、贷款等各种申报手续;
  (六)沟通科技信息。
  第三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有固定的财会人员。对于合伙或股份制的民办科技机构,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机构的财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可按规定定向银行申请贷款。
  第三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依法纳税。试制的新产品,可按现行的税法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经省科委认定属于生产高技术、新技术的产品,其税收按国家和省税务部门规定的做到政策办理。
  第三十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生产的出口产品和出口技术所创外汇,留成部分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民办科技机构进口自用的仪器设备和引进消化的样品,经申请批准,可享受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的优惠待遇。
  第三十四条 民办科技机构违反本管理规定,未经当地科委批准和进行工商行政登记而经营活动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对违法、违章经营和弄虚作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科委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十五日内,作出复议裁决。对复议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复议裁决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颁布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民办科技机构,应在三个月内补办申请、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营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