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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报《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备案的函

  (一)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等进行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二)对引进的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
  (三)对种植业、养殖业进行研究、开发、生产与推广应用;
  (四)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信息等和充当技术贸易中介人;
  (五)销售自行研制、开发和生产的产品、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民办科技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有原单位证明的非在职人员,并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明。非在职人员是指离休、退休、辞职、或停薪留职、行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
  (二)有一定的从业人员;
  (三)有明确的业务方向和经营范围;
  (四)必须拥有一项或多项专利、发明创造、科研成果、新技术产品、或专门技术知识;
  (五)有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固定的工作地点;
  (六)按有关部门规定的一定数额的注册资金;
  (七)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机构类型。
  第十四条 申请民办科技机构时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创办的报告书;
  (二)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及简历(学历)、职称、专长证明和固定住所;
  (三)机构章程;
  (四)工作场所的使用证明;
  (五)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成立民办科技机构,必须冠省、市、县(区)名称,由同级科委批准,并发给开办批准书。
  第十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经批准后,申请人须持批准书及有关文件,在一个月内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向银行申请建立帐户。异地经营的,必须办理异地经营手续。
  第十七条 凡是成立属医药、卫生、食品、建筑设计、爆破工程、军工等有特殊要求的民办科技机构,必须经归口的专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名称、变更业务经营范围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等,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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