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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报《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备案的函

  (一)集体所有制科技机构:
  (二)私营科技机构,包括有限责任科技机构、合伙科技机构和独资科技机构;
  (三)个体科技机构。
  第六条 集体所有制科技机构是指职工群众七人以上集体集资,共同劳动并实行民主管理、集体积累、以按劳分配为主的民办科技机构。
  集体所有制科技机构的财产属于本机构职工集体所有,本机构以其所有的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有限责任科技机构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机构负责,本机构以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科技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构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机构章程;
  (三)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专项申报,经批准后始得办理登记;
  (四)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
  有限责任科技机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八条 合伙机构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机构。合伙机构应当有书面协议和机构章程。合伙人对机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九条 独资科技机构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机构。独资科技机构投资者对机构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十条 个体科技机构是指个人经营或者个人合伙经营、雇用人员七人以下的民办科技机构。对个人经营的债务以个人财产承担;二人以上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应有书面章程,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机构名称和住所;
  (二)开办机构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经济性质,(指集体、个体、私营);
  (四)注册资金和各个投资者的出资数额;
  (五)投资者的姓名、住所及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六)机构内部的组织机构;
  (七)机构的解散条件;
  (八)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九)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十)机构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一)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业务方向和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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