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民办科技机构的名称问题。
目前我省民办科技机构的名称较乱,有的冠名,看不出他的所在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
《规定》第
十五条中规定成立民办科技机构,必须冠省、市、县(区)名称,这样有利于分级审批和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
(粤府〔1989〕44号)
颁布《
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
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日
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民办科技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科技机构,是指财产属于集体或者私人所有,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技术产品研制、生产、推广为主要业务,实行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机构。
第三条 获得批准、依法登记的民办科技机构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改变民办科技机构的所有制性质。
第四条 各级科技、工商、税务、金融、劳动、人事、海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对民办科技机构予以扶植、引导和监督。并制定措施进行管理。
第五条 民办科技机构分以下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