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办函〔1989〕131号)
关于上报《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备案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日批准颁布的《
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及说明上报备案。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制订《
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的说明
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入,我省各种形式的民办科技机构发展较快,对我省经济、科技发展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由于民办科技机构刚刚兴起,人们对他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加上有关民办科技机构的法律规范目前仍不健全,使得民办科技机构在发展中遇到了较大困难。因此,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制定了《
广东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民办科技机构的形式问题。
兴办民办科技机构可以实行多种形式,根据我省的具体情况民办科技机构在今后的发展中,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可以与国内外的企事业单位、公司实行横向经济联合,或者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到民办科技机构。为了保障民办科技机构的性质、方向、经营范围不致改变,
《规定》第
二十条第二款作出了在民办科技机构中,公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不能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这是十分必要的。
二、关于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问题。
为了解决民办科技机构中人事管理和对外交流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协助民办科技机构办理有关业务和协调工作。必须加强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因此,
《规定》第
二十九条作出了民办科技机构由各级科委负责管理。各级科委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管理机构的规定,也就是在各级科委人员可调整的情况下,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会同工商、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沟通各种信息,使之能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