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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企业股票发行的审批管理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关于企业股票发行的审批管理原则
 (1989)


  在目前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尚未公布股票发行有关管理法规的情况下,为了促进股票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现对企业发行股票制定本审批原则,作为人民银行特区分行审批企业发行的依据。
  一、本审批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国家和特区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二、本审批原则所称之股票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人民币面额股票的发行,包括首次发行和再次发行、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三、特区内的企业发行股票由人民银行特区分行审批,宝安县内的企业发行股票由人民银行宝安支行参照本审批原则提出意见,转报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批准。
  四、申请发行股票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为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
  (三)申请公开发行的股公司如果是已经营业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改造成股份制企业的公司(以下称已营业的公司)则其已有之自有资本金不得少于200万元。已有资本金与包销发行的股份之和不得少于300万元。
  (四)申请公司发行的公司如果是新设立的公司。由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与包销发行的股份之和不得少于300万元。
  (五)新设立的公司应至少有三名发起人,且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至少应占发行总额的30%。
  五、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应报送如下文件、材料:
  (一)申请发行股票的报告;
  (二)公司章程和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文件;
  (三)营业执照或筹建许可证;
  (四)招股说明书;
  (五)股东大会关于发行股票的决议,或发起人关于发行股票的协议;
  (六)对已营业的公司如其营业已超过三年,则应报送三年的,如其营业不超过三年,则应报送全部营业期的经人民银行特区分行认可的机构签证的年度财务报表,并报送其资产评估报告;
  (七)如果属于新设立的公司,则应提供发起人的出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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