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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章程》的通知

  1、政府的财政拨款。
  2、国内外热心科技事业的个人、社团、企业的有偿或无偿的资助。
  3、基金会从事科技交流,展览等活动的收入。
  4、有偿使用项目的收益和回收资金。
  5、其他收入。
  第六条 基金的使用方式,采用有偿投资,按不同情况分别以无息、低息、增值分成等方式回收资金,以利于基金的自我扩展。
  第七条 基金的使用管理采取“统筹规划、自愿申请、专家评议、择优支持、银行监督”等方式,以调动使用和管理双方的积极性,达到最佳的投资效果。
  第八条 基金的申请按“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和原则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深圳市社会、经济、科学发展规划的需要,统筹规划,重点资助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及各种生产科研的联合体,在进行超前、应用开发和技术密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以及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重大的科技成果工业化、商品化阶段所需的部分资金,以促进新兴技术和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增强企业和科研单位的增值力和竞争力。基金一般不用于基建设备的投资。
  第十条 重点扶持的行业是电子、光电、轻工、纺织、机构、石化、建材、食品、农牧业等特区的发展的骨干行业,以及微电子、通讯、生物工程、新材料等超前的新技术开发研究。
  第十一条 基金会面向社会,不论是全民、集体、中外合资企业和以应用技术为主的科研机构,还是民间科技企业、个人、凡具有发展前景和较好经济效益,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偿还能力的,均可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择优支持。
  第十二条 基金会以发展特区必须的科技事业,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其项目回收资金和其他收入主要用于扩大基金。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其职责是制订和修改章程,基金管理办法、制订工作方针、审定资金投放方向和重点,项目指南、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 决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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