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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章程》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
 深府(1987)398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章程》的通知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章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十月五日

附:         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机构。其宗旨是依靠先进科技和支持科学研究开发;通过多途径筹集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基金,充分发挥特区的“窗口”作用,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扩大和发展深港两地及国际经济技术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基金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障。
  第三条 “基金会”隶属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业务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党的科学技术发展方针,促进科技体制改革,并根据国家和特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国内外市场需要,制订和颁发科技开发项目指南。
  2、制定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扩大联系、疏通渠道,动员社会力量,广泛筹集基金。
  4、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评议,统筹安排,择优资助。
  5、负责财务的年度预、决算。
  6、对资助项目的进展及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7、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同港澳及国外科学基金会、有关学术组织建立联系并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8、汇总资助项目研究开发的成果,组织信息情报交流。
  9、接受国家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基金

  第五条 “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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