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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2、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按行政隶属关系提出申请。国家级鉴定由省科委申报;省级鉴定由市科委申报;市级鉴定由基层主管部门向市科委申报。
  3、市科委负责市重大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审批等管理工作。并受省科委委托组织市科技成果省级的鉴定工作。凡列入市科技项目计划的成果鉴定定由市科委主持。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成果鉴定。
  4、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将全部技术资料、单位档案部门(或科技管理部门)资料归档证明及《对本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报送组织鉴定部门。
  组织鉴定部门对符合鉴定条件的成果,在确定鉴定形式和审定鉴定方案后批复申报单位,并发出对成果组织鉴定的通知。(申报单位同时将主要技术资料送请参加鉴定的单位和人员审阅)。
  5、凡申请鉴定的成果涉及专利范畴则应先申请专利后鉴定。

七、鉴定内容


  不论采用那种形式组织鉴定,均应对下列问题提出评价、鉴定意见:
  1、科技成果的成熟性:包括对试验研究方案,调查考察资料,实验数据整理,分析测试方法,研究结论推断,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工艺条件、产品质量、“三废”治理,能源与材料消耗等方面的科学性,以及资料的完整性的评价。
  2、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对比国内外同类型产品(品种、工艺技术、方法等)提出评价,对其首创性作出结论。
  3、科技成果的实用价值:对成果的应用范围及经济(社会)效益等,作出评价,提出推广应用的建议意见。
  4、提出科技成果的密级划分和保密范围的建议。
  5、对成果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提高的意见及应否给予奖励等建议。
  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由批准鉴定单位发给鉴定证书。

八、鉴定人员的责权

  1、负责组织鉴定的部门、受托负责技术鉴定的专家、学者和参与鉴定的专业人员,均应对所鉴定的科技成果承担技术评定的责任,对其保密部分应负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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