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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5)分析、测试或质检报告;
  (6)产品质量标准;
  (7)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和国内外技术水平对此分析报告;
  (8)生产应用情况报告或国内外评论或相应的证明;
  (9)通过鉴定后成果的处理办法意向;
  (10)该项科研的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2、推广、转让、应用及消化吸收的成果必须有所创新,性能、质量均有所提高。
  3、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软科学等研究成果,必须是结合我国实际有所创新、作用较大,已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科学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基础及其他学科中非定向研究成果)必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其论文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以上,获得书面的肯定评价。若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则必须有相应的应用证明。

五、鉴定的组织形式


  根据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精简节约,讲究实效的原则,按照科技成果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形式组织鉴定:
  1、通信评议:适用于不需要考察现场和进行实物测试(或已有专门机构的测试报告),主要依靠论文、报告和资料便能进行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如科学理论成果、软科学成果,可由任务下达部门(或业务主管,行业归口部门)采用此法组织评审。
  2、现场审查:凡涉及面不大,研制单位提供的鉴定资料完整、准确,并已经应用(或推广)的科技成果,可由业务主管(归口)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的专业人员(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进行现场审查(或测试),并提出鉴定意见。
  3、会议鉴定:涉及面较广,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或水平较高的重大科技成果,可采用会议形式进行鉴定。
  参加鉴定人数:
  通信评议或现场审查形式一般控制为9人。
  会议鉴定形式,需组织技术鉴定小组,人数为9-15人(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同行专业人员至少应占2/3以上),由组织鉴定单位指定技术鉴定小组组长负责主持技术鉴定工作。

六、科技成果鉴定级别和申请程序

  1、科技成果鉴定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市(地、州)厅、局级和基层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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