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深科字〔1987〕04号)
深圳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一、总则
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切实保证科技成果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二、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
1、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新资源等)。
2、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研究过程中取得一定新颖性、先进性和具有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
3、推广、转让、应用科技成果及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
4、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科技情报、软科学等工作中取得的具有一定先进性、创造性的应用研究成果。
5、能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具有一定学术意义的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三、科技成果鉴定的类型
1、应用技术成果的各阶段的鉴定:实验室鉴定、中间试验鉴定、工业性试验(或扩大试验)鉴定和生产(含设计)定型鉴定。
2、技术鉴定或验收、审查。
3、科学理论(含软科学)成果的评审。
四、申请鉴定的条件
1、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必须是达到科技项目研制任务书(或合同、协议等)规定的各项指标;或经生产应用证明技术上成熟,工艺上可行,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具备如下材料:
(1)开题报告;
(2)研制任务书、技术合同或协议书;
(3)技术设计方案、数据、图表和照片等;
(4)研究试验总结报告,或调查考察报告,学术论文(科学论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