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民间科企业按集体企业纳税;民间科技企业在发展初期,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一至三年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税务、审计、保险、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人事管理、外汇管理、金融管理、物价管理、科技管理等部门,必须根据各自的职能依法对民间科技企业加强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由科技人员提出申请,并经深圳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申请筹建民间科技企业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筹建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发起人起草的企业章程;
4、资金来源证明;
5、企业发起人名单、身份证明及简历、专长证明和固定住所;
6、其他规定文件。
第十一条 民间科技企业从批准之日起半年内为筹建有效期。
第十二条 民间科技企业须在企业筹建有效期内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企业的成立日期。
第十三条 民间科技企业申请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筹建批准证明;
2、在深圳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验资证明;
3、经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企业章程;
4、企业所在地址及法人代表姓名及其住所;
5、其他规定文件。
第十四条 民间科技企业可以从国家银行取得抵押贷款、担保贷款或信用贷款;民间科技企业向外资银行申请贷款,须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市政府鼓励民间科技企业扩大生产和设立新的企业,经营好的民间科技企业可以收购其他企业;民间科技企业将企业盈利用于再投资或再生产,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所得税。
第十六条 民间科技企业建立有限公司,股东须在两名以上,注册资本须在壹万元人民币以上,各股东以其出资的注册资金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对外以全部资产承担有限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民间科技企业建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本暂行规定之外,按《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股份化试点暂行规定》办理(下面各款中涉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均执行本条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