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
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府(1987)18)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与生产直接结合,繁荣特区经济,特制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以下简《规定》),现随文颁发,希贯彻执行。
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同时又是一项新鲜事物,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市政府责成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工作。《规定》中提到的几个实施细则,有关部门要抓紧拟定,并尽快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一九八七年二月四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
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研与生产直接结合,发展外向型的先进技术特别是高技术产业,繁荣特区经济,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民间科技企业是指科技人员自愿联合投资,从事科技开发及其有关的生产、销售、咨询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科技人员可以以现金、实物及个人所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商标权等工业产权作为投资入股,并分取应得的股息和红利。
第四条 民间科技企自愿的原则下,可吸纳其他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股份;经深圳市有关部门批准后,民间科技企业亦可吸纳海外投资者和涉外企业的股份。
第五条 民间科技企业经审查、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具有法人资格。民间科技企业可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享有其他类型企业的同等权利,其经济活动受深圳市人民政府分成的有关规定和本暂行规定的管辖和保护。
第六条 政府为民间科技企业提供生产经营方面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