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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省级科学技术进步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试行)
 (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通过)


 一、根据《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第四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中的经济效益系指已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如净增产值,实际创收的利、税额)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鉴于各行业的情况差别较大,不宜制定统一的指标,由各评审小组自行制定经济标准数额,报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批准。

三、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之一者均可申报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
  在下述科学技术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①新技术、新工艺:国内首创或省内首创,技术水平达到同类技术省内先进水平以上的,对生产、建设、科研的发展有全局性的较大影响,如降低成本(或造价)、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缩短生产、建设和科研周期,在技术改造中有较大作用、节约能耗和原材料、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减轻和消除自然灾害、防病治病以及提高监测、检测精度等方面,并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功能稳定可靠,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②新产品:国内首创或省内首创,采用新的原理、新的构思、新的设计、新的材料、有新的功能、结构新颖,技术水平达到同类产品省内最先进水平以上的,经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一年以上证明全面达到设计技术指标、性能稳定可靠,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③新材料:国内首创或省内首创,充分利用我省资源,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含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应超过省内同类材料的水平,经在生产、建设中的一定规模、数量的使用,证明性能可靠,对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或造价)或改善性能等有明显作用,并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④新设计(含系统工程和基建工程);正确贯彻科学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精心设计,采用的设计数据指标可靠先进,在技术上有新的突破,采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主要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上,建成或制成后经一定时间的考验,保证了生产或使用的要求,并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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