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章程
(试行)
(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通过)
一、根据《
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第
七条规定,设立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四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面,与省各有关委、局协商产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委员由省科委出面,与省经委、省农委、省建委等部门协商产生,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三年,可连任。委员在任期中如有变动,应由原推荐单位提出调换人选,由主任委员核定。
三、主任委员负责评审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长在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领导下,负责办理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广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办法》,其主要任务是:
1.审定《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和《市(地、州)、厅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
2.审定各行业评审小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3.审定成立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行业评审小组;
4.审定批准行业评审小组评定的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负责向省人民政府推荐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项目;
5.负责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授予工作;
6.负责指导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各行业评审小组的工作;
7.负责我省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审定、上报工作;
8.研究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小组)
1.评审小组一般由9-19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二至三人,常务秘书一人。组长由评审委员会兼任或主任委员指定;副组长、组员由组长出面,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常务秘书由组长单位指定专人担任,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