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引进单位将项目提交评审时,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引进技术项目的具体技术,经济资料或必要的情报检索资料。
(2)提供转让厂商的背景材料和引进单位的现实状况材料。
(3)技术引进项目的详细可行性研究报告。
(4)技术引进合同初稿及其附件。
(5)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6)咨询会认为其它必要的资料。
4、由咨询会办公室将上述文件至少提前七天送交有关专业组进行技术评议。
5、各专业组在评议时,人数不得少于5人。根据项目的大小和技术的难易,各专业组长认为必要,可再聘请除专业组成员外的对该项技术较为熟悉、精通的技术人员参加评议。评议会议由专业组长召集、主持。并邀请引进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列席参加评议会,以便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6、咨询会将视项目的具体情况,聘请金融、经济、财会、法律、管理等专业的专家为顾问。必要时,可邀请技术情报、专利、环保、标准、计量等部门的技术人员参加评议,以发挥多向联系、横向监督的作用。
7、评议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由专业组作出评议结论;由参加评议的成员签字通过。对结论有异议者,允许保留并在评议报告后注明,以供审批机关参考。若不能达成结论性意见,将提交常委会复议。
8、由办公室将评议意见转送深圳市工业发展委员会及其它政府授权审批部门。
9、上述技术评议工作一般均应在接受评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完成。
10、应引进方的要求,允许在项目报批前先与咨询会办公室联系,提供有关技术情况,以提高效率,保证质量。
六、经费
1、开办费由深圳市人民政府适当拨给。
2、对技术评审项目酌收咨询服务费,费用由引进单位缴交。收费办法可选择:
(1)按引进项目的大小及技术难易程度分500元、1000元、1500元三级收取。
(2)直接费用加10%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