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
(深府〔1986〕507号)
关于设立“深圳市技术引进咨询评议委员会”的通知
宝安县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的技术引进质量和管理水平,避免重复引进和减少失误,并有利于引进后的消化、吸收、开发、创新。经研究决定,设立“深圳市技术引进咨询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会”,挂靠深圳市科技发展中心,并聘请叶华明等叁拾柒位同志为第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附后)。现将该会的章程随文印发,并作如下通知:
一、从本文下达之日起,我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有偿地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获得技术,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均应送交“咨询会”评议。
(一)国务院国发〔1985〕73号文新规定的技术引进,包括:
1、专利权或其他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2、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3、技术服务。
(二)成套设备,含有工业产权及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的生产线。
(三)审批部门认为对国民经济和特区建设有重大影响的生产性项目。
二、已委托国内省级以上科研、设计、教学单位进行评议的项目,可不再由我市“咨询会”评议,但引进单位要把评议结果报“咨询会”备案。
三、经“咨询会”评议后,技术上不可行,持否定结论的技术引进项目,各审批部门原则上不予批准。
四、各委员所在单位,应对委员们的评议咨询工作给予支持和方便。
五、“咨询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发展中心技术引进处,配备五名事业编制的专职干部,负责处理“咨询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并由市财政拨给一万元专款作为开办经费。
各引进单位亦可根据需要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自愿委托“咨询会”咨询和评议。
以上通知,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