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供方向受方转让甲类技术,在提出要求鉴定申请时,必须提供该专利说明书和专利证书;有专得权转让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证明。
六、供方向受方转让乙类技术,在提出要求鉴定申请时,必须提供请求书、发明说明书、请求权项、文摘和附图等专利申请文件以及该申请的进展情况;有申请权转让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证明。
七、供方向受方转让丙类技术,在提出要求鉴定申请时,必须提供有关设计图纸、工艺流程示意图、产品的技术指标和检验方法、主要设备名称、简要规格、数量、材料清单和说明书以及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及其他足以证明先进水平的资料。
八、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在收到供方的申报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根据该引进技术项目的具体情况聘请本市或国内、外的有关专家对上述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鉴定评议,为当事人出具审核意见书。
九、经鉴定评议属于
“规定”第
六条范围内的技术项目,双方当事要可凭审核意见书向深圳市的税务机关、工商管理机关和土地管理部门等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在税收、土地使用费用使用年限、产品内销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
十、经鉴定评议后,该技术项目不属于世界先进水平,但符合
“规定”第
五条所规定的适用的、先进的、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技术,仍可按
“规定”所列的手续申报,并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十一、鉴定评议成员以及由于执行
“规定”而涉及引进技术中秘密部分的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对泄密者,应追究法律责任,令其赔偿损失。
十二、为支付聘请人员以及检索、收集有关情报资料的费用,对申请要求鉴定的当事人酌收手续费及鉴定费,以该引进技术项目的有偿价格的0.5%至1.5%计收。最高限款为五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