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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文件
 深府(1984)117号


      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属各委、办、局、公司、厂矿,各管理区、宝安县政府: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市引进先进技术的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精神,制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地办法》。现随文公布施行,希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

附:         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一、本程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二月八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制定。
  二、凡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受方)从外国、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企业或个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供方)有偿引进具有世界先进水平,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技术,要求享受特别优惠待遇,均可向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提出要求技术鉴定的申请。已向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申请要求鉴定的,不得同时向他方申请要求鉴定。
  三、引进的技术范围包括:
  (一)已取得有效专利权的技术;(简称为甲类)
  (二)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简称为乙类)
  (三)技术诀窍(专有技术);(简称为丙类)
  四、申请技术鉴定当事人,可向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领取和填写“引进先进技术鉴定申报书”。技术引进合同已获市政府批准的,应附合同副本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各一份;正在申请的项目、应附申请意向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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