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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4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四年五月八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裁决或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办)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由市法制局正、副局长分别兼任正、副主任。
  第三条 深圳市市长是市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授权副市长或市政府复议办主任对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下列复议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报请市长作出决定:
  (一)被申请复议的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市长或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市政府的决定作出的;
  (三)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
  (四)其他必须提请市长决定的重要复议案件。
  上列复议案件,市长可视情况授权有关副市长与市政府复议办主任共同处理。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外,其他复议案件由市长授权市政府复议办处理,并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决定。
  第六条 市政府复议办代表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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