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因规划建设需要拆迁的,必须由建设单位事先提出拆迁及改建方案,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责任,对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管理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占用城市道路的,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二)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挖掘城市道路的,罚款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三)未按主管机关审定的范围、方式、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的,罚款1000元。
第六十五条 盗窃、故意损坏、非法收购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或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一)临街建筑物外表破损、有污迹、铁锈,有碍市容的,罚款1000元;
(二)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的,罚款500元;
(三)有碍市容或危及公众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未及时修整、加固或拆除的,罚款2000元;
(五)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临街门店设置遮阳蓬布或太阳伞的,罚款500元;
(六)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装修、改造门面的,罚款1000元;
(七)私自架设户外电视天线的,罚款500元;
(八)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罚款2000元;
(九)在临街两侧设置实体围墙的,罚款5000元;
(十)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大型招牌及户外广告、阅报栏、招贴栏、指路牌、橱窗、画廊、霓虹类等构筑物的,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十一)未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批准,在公共广场、道路两侧、人行天桥、立交桥等公共场所或市政设施上悬挂标语的,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