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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禁止将建筑工地及其他作业场所产生的未经处理的泥浆水直接排放城市雨水、污水管道。
  第五十条 市区内的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及综合利用,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禁止将未经三级化粪池处理的粪便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第五十一条 居民生活垃圾、公共厕所粪便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统一收集、处理。
  生活垃圾一律实行袋装化。居民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规定的方式倾倒垃圾。
  第五十二条 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生活废弃物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五十三条 收集溲余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在指定的地点作业。禁止在垃圾收集点内毁坏垃圾袋或打开道路污水井盖掏取溲余。
  装载溲余的容器必须加盖密封,出现洒漏时,当事人应及时清理。
  第五十四条 工业区、商业区、集贸市场、企业事业单位对其所产生的垃圾,应当自行设置容器收集、运送或委托环卫专业单位收集和运送。
  第五十五条 医院、屠宰场、科研单位、化工和生物制品单位对其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清运。严禁将有毒、有害废弃物混入其它垃圾中倾倒。
  第五十六条 无特定用途的禽畜尸体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机构统一高温或火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处理的禽畜尸体任意丢弃或用其它方式处理。
  第五十七条 市区内废品收购单位应加强场地的环境卫生管理,对废旧物品实行围栏堆放,并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厌恶性气味。

第四节 环境卫生设施及维护

  第五十八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与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配套进行。
  第五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环境卫生标准,督促工业区、商业区、住宅区、集贸市场、车站、港口等场所的开发和管理单位修建、完善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
  第六十条 市区内新建的公共厕所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的二类以上的标准建设,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旧厕所,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改造。
  第六十一条 街道、广场、工业区、商业区、游览区等人流量大的地方,责任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充足的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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