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招牌等构筑物跌落、倒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设置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城市绿地和美化
第三十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保持绿地整洁和美观,造型植物要保持完整、美观。城市绿地的树木、草坪要及时修剪,不得妨碍过往行人和影响市容景观。因栽培、整修草木等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由作业者在24小时内清理完毕。
城市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管理单位按前款规定负责维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并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城市公共绿地或改变其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往城市绿地内抛撒废弃物,不得摘取枝叶花果或践踏竖有禁令标志的城市绿地。
第三十二条 城市雕塑物的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车辆和行人
第三十三条 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保持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完好。车容不整洁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市区、凡车辆严重缺损、超标准排放浓烟、黑烟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第三十四条 运载液体、散装物的车辆在市区内行驶时,必须采取密封、覆盖措施;运载土方的车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指定路段行驶。
第三十五条 装运生活垃圾的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每天清洗,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分解、维修任何车辆。
第三十七条 各种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摆放整齐。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
第三十八条 市区内主干道、公共广场、立交桥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内街小巷、住宅区的公共场所由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有偿清扫保洁。
第三十九条 公共水域、港口、码头作业范围内水域的环境卫生,由该水域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十条 旅游区、商业区、工业区、口岸、机场、车站、文化体育场(馆)等场所,由场所管理单位组织清扫保洁。
第四十一条 集贸市场、灯光夜市等场所,由场所管理单位组织清扫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