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及住宅、楼宇之间设置架空管线。对原有的架空管线,架设单位要逐步进行改造。
第二节 临街建筑物
第十八条 临街建筑物业或管理人员应当保持临街建筑物外型完好、整洁,及时清洗外墙污迹、铁锈。对有碍市容或危及公众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业主应及时修理或拆除。
第十九条 禁止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
第二十条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临街门店、单位和住户不得擅自在临街建筑物的临街面设置遮阳蓬布或太阳伞。
第二十一条 临街建筑物业主或管理人对建筑物的临街面进行装修、改建时,应经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区新建的建筑物应当由建设单位统一设置公用电视天线系统,住户不得私自竖立室外天线。未设置公用电视天线的建筑物,产权管理单位应按规定改造完善。
第二十四条 道路两侧及繁华地带的建筑物设置分界的,业主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得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第三节 户外广告、招牌及其他宣传设施。
第二十五条 在市区内设置大型招牌及读报栏、招贴栏、指路牌、橱窗、画廊、霓红灯等构筑物,必须报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审定的时间、场地范围内进行施工安装。
设置户外广告,除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共广场、道路两侧、人行天桥、立交桥等公共场所或市政设施上悬挂标语。
第二十七条 设置招牌或户外广告时,设计单位应保证文字书写规范、准确,内容健康,构图色调美观,与周围景观协调。设置单位应按“坚固、小型、精美”的原则进行制作,并且应当加强管理,对陈旧破损的招牌、户外广告,应及时维修或拆除。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划或擅自张贴各类宣传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