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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等十八件规范性文件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等十八件规范性文件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的决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
        等十八件规范性文件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的决定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八日通过)

  深圳市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计决定:确认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前发布的《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件规范性文件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并予重新发布。该十八件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
  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的十八件规范性文件目录如下:
  一、深圳市水资源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1】520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进一步简化进口审批手续的规定》(原深府【1992】222号)
  三、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原深府【1992】215号)
  四、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考核办法》(原深府【1987】185号)
  五、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原深府【1989】250号)
  六、《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暂行办法》(原深府【199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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