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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等二十二件规范性文件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的决定

  八、《深圳经济特区一线陆路口岸和特管线通道检查站设施设备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2>139号)
  九、《深圳经济特区楼宇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办法》(原深府<1990>257号)
  十、《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原深府<1992>54号)
  十一、《深圳经济特区防洪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原深府<1984>58号)
  十二、《深圳经济特区出入境口岸区域管理规定》(原深府<1989>251号)
  十三、《深圳经济特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1>482号)
  十四、《深圳经济特区举办经贸展览会暂行规定》(原深府<1986>723号)
  十五、《深圳经济特区开发区及建筑物通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原深府<1989>391号)
  十六、《深圳经济特区加快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原深府<1991>243号)
  十七、《深圳经济特区公众无线电传呼频率有偿使用暂行规定》(原深府<1992>142号)
  十八、《深圳经济特区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办法》(原深府<1992>127号)
  十九、《深圳经济特区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原深府<199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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