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等二十二件规范性文件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的决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
鉴定暂行办法》等二十二件规范性文件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的决定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通过)
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决定:确认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前发布的《
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等二十二件规范性文件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并予重新发布。该二十二件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
具有市政府规章效力的二十二件规范性文件的目录如下:
一、《
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原深府<1989>264号)
二、《
深圳经济特区金银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原深府<1989>62号)
三、《
深圳市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原深府<1988>234号)
四、《
深圳市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监察暂行规定》(原深府<1990>118号)
五、《
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赌博吸毒处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1>427号)
六、《
深圳市国家公职人员出国出境中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原深府<1992>282号)
七、《
深圳市渔业港区管理规定》(原深府<1990>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