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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集团暂行规定[失效]

  第三十四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提供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报告;
  (二)应以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编制;
  (三)应明确显示必要的财务情报。
  第三十五条 企业集团中的下列子公司不属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一)正确清算,被认为是非持续经营的;
  (二)核心企业只是临时拥有其过半数表决权的;
  (三)如纳入合并财务报表,有可能引起利害关系者产生错误判断的。
  第三十六条 核心企业应编制企业集团合并资产负债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各自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数额为基础,抵销、合并核心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投资科目与资本科目和债权债务进行编制;
  (二)子公司资本科目中不属于核心企业所持有的股份,应作为子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对不属于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和参股企业的投资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按核心企业所持份额计算的数额计列。
  第三十七条 核心企业应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损益表。合并损益表以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各自的损益表的收入、费用等数额为基础,抵销、合并核心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的交易额和未实现损益,表示本期净利润。
  第三十八条 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应编制表明增减变化情况的留存收益表。留存收益增减变化以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损益表和有关利润分配为基础,抵销、合并核心企业、子公司相互之间的利润分配计列。
  第三十九条 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以企业集团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损益表为基础编制。
  第四十条 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的范围包括核心企业及其拥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 企业集团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一)企业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二)核心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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