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于资本收益率或资产收益率低于基准收益率,无发展前景的子公司,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或经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与别的公司合并或终止该子公司;
(三)对于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子公司,依法申请宣告破产;
(四)对于参股企业,根据资本收益状况,增购或出售核心企业持有的股权。
第二十七条 核心企业以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为中心,建立企业集团内部的监控调节系统。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子公司,就影响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变动的各项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与监控,建立企业效益评价的指标体系,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二十八条 核心企业应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为企业集团成员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信息及市场采购与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企业集团成员相互之间的交易应遵守公平等价原则。核心企业不得采用显失公平的价格、债权债务往来等方式转移子公司利润、财产,使子公司发生亏损,损害子公司其他股东和权债人的利益。
第三十条 核心企业的控股股东在处理与其他企业的经济往来时,不得侵犯核心企业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核心企业与子公司、参股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进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办法有特殊规定的,也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全资子公司的利润由核心企业享有或由核心企业决定其分配办法;
(二)核心企业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分配。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经核心企业同意,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子公司的产权者外,原产权关系不变。
参股企业根据协议规定,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该企业的股权者外,核心企业与该企业的原股权关系不变。
政府依法决定改变属于国有企业的子公司与核心企业的产权关系,应按政府决定执行。
第四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三条 核心企业应编制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以企业集团为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