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总额;各子公司、参股企业的注册资本;
(四)核心企业在企业集团中的职能,核心企业发挥各项职能的运作程序、规划;
(五)企业集团的协商机构与职权;
(六)企业集团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七)企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
(八)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九)企业集团章程的修订程序;
(十)企业集团章程的订立日期及企业集团各组成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十一)其他应载明的事项。
企业集团章程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相抵触。
第十二条 企业集团的登记注册由筹备委员会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参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注册书;
(二)批准部门批准组建企业集团的文件;
(三)企业集团章程;
(四)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
(五)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七)登记主管机关依法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十三条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企业集团即告成立。企业集团成立之日,筹备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十四条 企业集团名称应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标明“企业集团”或“集团”字样。从事多元化、综合性经营的企业集团,其名称中表示行业的内容可以省略。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发布企业集团成立公告,公告中应载明企业集团及其全体组成成员的名称。
第十五条 企业集团成立后,需要变更企业集团章程的,其变更内容和程序必须合法,并应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企业集团的成员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并予公告。
第三章 核心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
第十六条 核心企业应制定本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投资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盈余分配方案,并对其子公司、参股企业有关人事、经营、财务和投资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