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在特区登记注册的企业集团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企业集团的组建
第七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经营的主要业务符合国家与深圳市产业政策;
(二)企业集团的组成成员在十个以上,并都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有五个以上子公司;
(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五百万元;
(四)企业集团合并报表中净资产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五千万元;
(五)企业集团的资产总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六)企业集团的年营业额或销售额最低限额,工交企业集团为人民币三亿元,商贸企业集团为人民币八亿元。
第八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由核心企业、子公司、参股企业共同组成筹备委员会。
筹备委员会负责申报组建企业集团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非市属国有企业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由该核心企业经营的主要产业的市产业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对特殊产业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机关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申报组建企业集团应向批准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组建企业集团的报告;
(二)核心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特别决议;
(三)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名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名册,经营范围;核心企业在其子公司、参股企业中的持股比例;
(四)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验资报告;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
(六)企业集团章程。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章程由筹备委员会起草,并经该企业集团的全体组成成员一致同意通过。
企业集团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集团名称,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企业集团的组建宗旨、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