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裁减员工办法>等19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13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3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集团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六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三年十月九日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集团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与行为,调整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促进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集团是由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参股企业和协作企业等企业法人组成的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
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之间以产权关系或合同方式相维系。
事业单位可作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
第三条 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即控股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行经营,并拥有全资的或控股的子公司及其他参股企业的独立法人。
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是指核心企业拥有全资或拥有控股权的独立法人。
企业集团中的参股企业是指核心企业或其子公司拥有股权但不拥有控股权的独立法人。
企业集团中的协作企业是指以合同方式与核心企业、子公司协作经营,但不具有产权关系的独立法人。
第四条 组建企业集团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自愿互利;
(二)鼓励竞争,防止垄断;
(三)优化组合,结构合理;
(四)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和规模经济效益;
(五)有利于开发新产品和开拓市场。
第五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通过宏观调控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