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单位的人事隶属关系及职级待遇。
第七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事部门,应定期对各部门公务员的交流进行检查,并有权决定处级以上公务员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交流。
第十一章 回避
第七十五条 公务员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以下简称为亲属关系),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凡在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担任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前公务员之间已有亲属关系的,所在部门或市、区人事部门应按下列规定决定回避:
(一)职务级别不同的,由职务较低的一方回避;个别因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一方回避。
(二)职务级别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二章 辞职辞退
第七十九条 辞职是指公务员自愿辞去公务员身份(以下简称公职)或行政领导职务。
辞退是指行政机关按本办法解除公务员的任用关系并终止其公务员身份。
第八十条 公务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准或者暂不准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职位上任职的;
(二)从事重要机密工作,或者曾从事重要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三)正在执行某项重要任务,辞职后对工作将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由组织选派或出资参加培训后,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
(五)从市外录用、调任、转任到本市行政机关,服务不满三年的;
(六)接受组织审查尚未结案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辞职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并按下列规定审批:
(一)辞去行政领导职务的,按公务员任免管理权限审批和备案;
(二)任处级以下非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由市人事部门审批;
(三)任副局级和非政府组成人员的局级职务的公务员辞去公职,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后,所在部门须在一个月内呈报审批,审批机关须在三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超过前款规定的审批期限,审批机关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八十二条 公务员要求辞职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处分或作辞退处理。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辞退:
(一)年度考核连续二年不称职的;
(二)当年考核不称职,而拒不接受岗位调整和培训,或者经培训教育仍不适应本职务的;
(三)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减编需要调整工作,本人不服从安排的;
(四)在执行任职回避或者职务轮换时拒不接受岗位调整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六)有嫖娼、卖淫、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七)贪污盗窃、以权谋私,尚未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