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调入行政机关任职的;
(三)转换职位任职的;
(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五)辞去行政领导职务、撤销职务或者解除处分重新安排任职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明确职务的。
第六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被批准辞去公职或者被辞退的;
(二)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四)退休的;
(五)职务变动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保留原职务的。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职务任免的权限与公务员职务升降的批准权限相同。其中因工作需要,任命属于上级机关任免的公务员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的,应当事先征得上级任免机关的同意。
第六十三条 公务员职务任免,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任命行政领导职务的,颁发由任免机关行政首长签署的任命书。
第九章 培训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规范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培训成绩和鉴定作为公务员任职和晋升的依据之一。
深圳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培训类型分为:
(一)新录用的公务员就职前和初任培训;
(二)拟晋升行政领导职务或晋升后在试用期内的公务员的资格培训;
(三)专项工作需要的专门业务培训;
(四)在职公务员的知识更新培训。
第六十六条 公务员的培训经费由市、区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章 交流
第六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分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调任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调入行政机关任职和企事业单位的人员调入行政机关担任副处级以上公务员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行政机关任职。
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行政机关中部门内部或跨部门、跨区调动。
轮换是指对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和特殊岗位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某一岗位任职期满后,实行的岗位轮换。
挂职锻炼是指行政机关选派在职公务员在一定时间内到基层或企事业单位担任职务。
第六十八条 局级公务员的调任,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处级公务员的调任,由市人事部门或区人民政府批准;科级以下公务员的调任,由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人事部门批准。
第六十九条 调入行政机关任职的人员,应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素质及相应的资格条件。
调出行政机关的人员,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其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按接收单位的人事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公务员在本部门内部转任或者跨部门、跨区转任,按任免管理权限办理。
从市外调任公务员和接受市外公务员转任,按深圳市公务员调动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根据公务员的任职年限,应有计划地进行岗位轮换。
行使执法、审批、监察权力的公务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三年的,必须轮换。
担任副科级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的非政府组成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满五年的,必须轮换。
属于专业技术岗位的公务员,可不作岗位轮换。
违反本条规定不进行岗位轮换的,市、区人事部门应责成有关部门纠正。
第七十二条 对决定轮换的公务员,轮换前应进行考核,必要时可进行公务审核。考核不称职的,应降职轮换。公务审核中发现应轮换公务员有违纪行为的,应按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