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公务员一般应从本市人员中招考。确需从市外在职干部中录用的,采用乙种考试方式。
第十九条 甲种和乙种考试方式考录初级公务员应依照下列程序:
(一)市人事部门发布考录公告并接受报名和进行资格审查;
(二)统一进行笔试和面试;
(三)用人单位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提出拟录用名单并报市人事部门审批。
丙种考试方式考录公务员应依照下列程序:
(一)用人单位考核;
(二)市人事部门审核、面试或操作考试、录用审批。
第二十条 通过甲种考试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转为正式公务员;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四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对公务员考核应当贯彻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市、区人事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对公务员考核的日常管理。年度考核时政府各部门可设立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负责本部门考核的监督,受理考核申诉。
第二十三条 依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对局级公务员的考核,采取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对其他公务员的考核,由主管领导采取年度工作评价、鉴定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内容的具体评价、鉴定标准,由市人事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对公务员的平时考核,由其主管领导按工作职责和要求定期作出评价、鉴定。
第二十六条 对公务员的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对公务员全年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进行综合评价、鉴定。其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向考核人作书面述职。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被考核人,应向其下属公务员公开本人的述职报告,并接受评议。
(二)考核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表现、年度述职和评议意见,按鉴定准则要求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级,征求被考核人意见。
(三)部门首长审定考核等级。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等。
年度考核结果应通知被考核人,并存入被考核人档案,作为对公务员职务升降与调整、辞退、工资晋升以及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公务员考核奖励基金,每年由市、区财政列支。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按照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奖励表现突出、功绩显著的公务员。
第三十条 对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除市人民政府根据特别需要增设奖励项目外,本市的其他行政单位不得另设奖励项目。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刻苦学习,勤奋工作,起模范作用的;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事迹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五)防止或者避免严重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六)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