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3月21日 实施日期:1995年3月21日)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及第八十三条的决定》(发布日期:1996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1996年1月3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4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4号)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深圳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制度,保证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廉洁,形成高效的政府工作系统,根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员是指深圳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按本办法管理,但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除外。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管理,遵循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 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
宪法、法律和政纪;
(二)为人民服务,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三)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政府的声誉;
(四)依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执行公务;
(五)忠于职守,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六)服从领导,执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洁,实事求是;
(八)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和工作条件;
(二)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四)对本单位或者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六)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依据本办法辞职;
(八)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务员工资实行按劳分配原则以及职级工资制度和定期增资制度。
公务员的工资与本市国有企业相当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大体持平。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调整公务员工资标准,提高公务员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