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股东会的,首次股东会由股权最多的股东召集。
第二十九条 董事或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股东有权按出资比例或设立公司协议的规定行使选举权,确定董事或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用一至数名经理。经理人数为二人以上时,应确定其中一人为总经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的,员工监事的比例应占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并至少应有一名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出任监事。
第五章 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每一结算年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的比例,但不得低于
《条例》第
六十七条所规定的比例。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违反
《条例》第
七十条的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追回违法分配的利润。不能追回时,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设或者撤销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以及公司章程主要事项的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
《条例》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应提交有关的决议或同意文件;
(三)经修改的章程及与原章程的条款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