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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职业介绍规定>等3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6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6日)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三年九月六日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除应标明“有限公司”的字样外,应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公司的主要管理机关所在地。
  第四条 公司的住所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确定并经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 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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