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属于国家安全、国防军工行业的国有企业,以及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项目为主营项目的国有企业,非经主管机关特别批准,不得进行国有企业改组。
第十七条 除国家法律和特区的有关规定限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外,鼓励外商投资者向国有企业投资入股。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和特区的产业政策;
(二)国有企业的资产折合为股本的总额不得超过现存净资产额。折合股本的总额超过现存净资产额的,其差额应由国有企业的产权所有者追回投资予以补足;
(三)有符合规定并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四)名称、组织机构和公司章程符合《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的规定;
(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法定条件。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采取发起方式改组为股份公司的,除应符合前条第(一)、(二)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为五个以上法人;
(二)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并应由发起人足额认缴全部股本;
(三)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公司章程符合《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的规定;
(四)设立股份公司的其他法定条件。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采取公开募集股份方式改组为股份公司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近三年连续盈利,并且主要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和特区的产业政策;
(二)上一年末企业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例不高于20%。但国家认定的高科技企业,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国有资产折合为股本的总额大于净资产额的,其差额应由国有企业的产权所有者追加投资予以补足;
(四)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五)募集设立股份公司的其他法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