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七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七日
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和《
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以下简称两个公司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在特区登记成立的深圳市市属国有企业、区属国有企业以及全民所有制的联营企业、驻深企业。
上款所列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改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不受侵害;
(二)贯彻国家和特区的产业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组织结构的调整;
(三)按照两个公司条例分类改组,严格规范;
(四)坚持政企职责分开,落实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五)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企业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国有企业依照本办法改组成立的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继承原企业的债权债务。
第二章 国有企业改组的方式
第五条 国有企业改组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过吸收国内外自然人、法人的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