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张贴广告必须保持整洁美观。核准存留期内的广告不得覆盖。
张贴广告的存留时间一般为三至五天,需要延长广告时间的,申请人可在广告合同期满前,申请续期。
第十条 广告公司应建立巡查制度,对广告栏及张贴广告进行管理。
广告公司有权清除私自张贴在广告栏内的广告,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第十一条 张贴广告的收费标准,由广告公司拟订,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规划国土及公安交通管理等机关应依各自职责定期对广告栏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遮盖、损坏或拆毁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广告栏,广告公司亦不得把广告栏改作其他用途;违者,视情节轻重。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下列处罚:
一、责令恢复原状;
二、赔偿损失;
三、二千元以下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广告法规及本规定,非法经营广告或广告内容违法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在广告栏以外张贴、涂画广告的,由城市管理主管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除。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或城市管理主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向市民告示的有关文书,可交由广告公司在广告栏内免费张贴。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
广告管理条例》有关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