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具体商品的定标条件,由主管部门在开标前确定并保密。
第十条 市经贸服务中心在收到竞投企业递交的《投标申请书》后,登记密封,在规定的时间公开开标,并将《投标申请书》的有关项目输入电脑。开标过程应有各投标企业代表在场。
第十一条 市经贸服务中心应在开标后三天内根据各竞投企业《投标申请》提出的标的和市主管部门确定的具体中标条件,向市主管部门提交定标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
第十二条 市经贸服务中心根据市主管部门批准的中标结果,向中标企业发放《中标通知书》,中标企业凭《中标通知书》到市主管部门领取进出口批件。按国家规定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市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件向各级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不得更改主管部门规定的中标条件对外履约。但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按中标条件对外履约,需更改中标有关条件的,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外贸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作出是否更改中标条件的决定。经市主管部门批准更改中标条件后,中标企业方可按更改的中标条件对外成交。
违反前项规定的,取消其中标额度,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进出口配额商品额度投标。
第十四条 中标企业的中标额度因故无法对外签约或履约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向其他企业转让中标额度。受让企业必须具备该类商品的投标资格。有偿取得的进口配额商品额度可以有偿转让。无偿取得的出口配额商品额度只能无偿转让。转让企业可向受让企业收取投标手续费。
第十五条 中标企业因故无法对外履约也无法转让中标额度的,应在中标后三个月内将中标额度退回主管部门并说明情况,原中标额度由主管部门另行分配或安排重新招标。中标企业退回中标额度后,不算额度使用率。但如招标额度收取有偿使用费的,所收有偿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中标企业使用中标额度进出口报关后,应在三个月内将该项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审批证)送交市经贸服务中心,由经贸服务中心负责统计核对,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中标企业履约情况,以便主管部门对招标进出口商品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进口商品额度招标收入纳入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统一使用,用于支持我市企业拓展远洋贸易和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