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配额商品额度招标试行办法
(1993年4月29日 深府〔1993〕200号)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企业公平竞争,提高进出口配额商品额度指标分配的透明度,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分配进出口商品指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实行招标的进出口配额商品是指:国家规定实行进出口配额(包括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或计划列名管理、国家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下达有相应额度指标且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有权自行分配的部分进出口商品。
第二条 进出口商品额度实行招标的定标原则根据不同商品而定。进口商品定标的基本原则是额度实行有偿使用,价高者得。出口商品额度招标不实行有偿使用,定标原则为:(1)出口卖价高,(2)换汇成本低,(3)有稳定的外销渠道,(4)有出口生产基地,(5)实行招标以前同类商品有良好的出口业绩,上年度同类商品配额使用率高。
第三条 深圳市进出口配额商品额度招标工作,由市计划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主管(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深圳市对外经贸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经贸服务中心)承办。
第四条 凡经批准在深圳市设立的享有进出口经营权、承担深圳市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均可参加进出口配额商品额度分配投标。对于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实行统一经营、专营或指定单位经营的商品,须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企业方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给特区的进出口商品配额额度情况,定期提出招标的具体商品种类、数量及条件,提前一个月对外公布,供企业竞投。
第六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必须填写《投标申请书》。《投标申请书》由市经贸服务中心发放,各企业填写的《投标申请书》应在规定的截标日期前送达市经贸服务中心。参加投标的企业每次最高投标数量限额依据不同的招标商品及数量而定。每个企业每次对于同一种商品只能参加一次竞投。
第七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交标后,未经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撤换或更改,中标后应按投标承诺的条件进出口成交。
第八条 上年度中标的商品额度使用率不足85%者,不得参加下年度同类商品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