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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增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透明度,通过不同形式公布登记管理规则,接受社会监督,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五)个体工商户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拒绝受理登记注册不服,或发现登记管理人员有违纪行为,可向同级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企业登记复议(复审)委员会投诉。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收受贿赂,以及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经调查核实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
 
            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待业证或离退休证、原单位出具的有效的辞退职证明、停薪留职证明、村委、居委出具的有效的无业证明。
  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重的名称资料。
  3、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须有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4、经营场地使有证明。
  5、雇工合同副本或雇工花名册。
  6、合伙经营的提交合伙协议。
  7、从事传统工艺品、地方特色风味小吃、修理服务等特殊行业的还应提交相应技术证件或证明。
  8、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9、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或证明。
  附件2
 
             变更变记应提交的材料
  1、变更登记表。
  2、变更下列项目应提交相应材料:
  ①变更名称应提交名称使用资料。
  ②变更场地应提交场地使用证明。新场地超出原登记辖区的要重新办理开业登记手续。
  ③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到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应提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④变更投资者(指合伙经营个体工商户)除提交股权转产协议(经产权转让部门认可)外,还要提交新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⑤变更合伙协议的要提交合伙人联合签署的修正协议。
  ⑥注册资金增加到10万元以上的,要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附件3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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