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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一)咨询(由咨询员即时办理)
  1、提供有关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方面的资询服务。
  2、发放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书及说明材料等,并指导申办人正确填写。
  3、帮助申办人查询名称。
  4、发放营业执照或退回未予核准的申报材料,并负责解释。
  5、给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二)受理(由受理员当天办理)
  1、检验申办人是否属于登记注册范围和管辖范围。
  2、检验申办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齐全。
  3、检验申办人是否依照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4、检验申办人填写的登记注册书是否准确、清楚。  
  (三)审查(由审查员二个工作日内办理)
  1、审查申办人是否具备登记条件。
  2、审查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审查申办人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4、直接核准名称、地址变更。
  (四)核准(由核准员二个工作日内办理)
  1、对经调查核实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复审。
  2、在登记注册书上签具核准意见。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按大类填写,或按集贸市场、专业市场的要求填写。
  个体工商户的开业登记于五个工作日完成。
  个体工商户的变更、注销登记于四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四、监督管理
  (一)凡在我市从事个体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无照(证)经营和出租转卖营业执照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查封或取缔。
  (二)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者,必须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负法律责任。对弄虚作假者,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并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已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不得擅自变更字号名称、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更不得从事诈骗、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偷工减料、掺杂使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不正当经营活动。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个体工商户、取消其在深圳市的经营资格一年,其间不再受理其开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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