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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则(试行)
 (1993年4月10日 深府〔1993〕226号文)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参照《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一、登记管辖
  (一)下列登记由经营所在地区工商(分)局办理:
  1、凡属我市(含宝安区、龙岗区、下同)常住户口的个体工商户(不含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的开业、变更、注销。
  2、外来个体工商户(不含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的开业、变更、注销。
  (二)下列登记由经营所在地工商所办理:
  1、专业市场固定门店(档)的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
  2、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
  (三)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个体工商户核发个体营业执照;外来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固定门店(档)的个体工商户核发临时营业执照;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核发临时摆卖经营许可证。
  二、登记条件
  (一)申请从事的行业必须符合《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深圳市政府的产业政策,鼓励和发展第三产业。
  (二)经营者应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离退休人员、辞退职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无业人员及其他符合政策的人员。
  外来个体工商户可以经营传统工艺、地方特色风味小吃、修理服务等行业和在集贸市场、专业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三)必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
  (四)必须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其中厂、场命名的20平方米以上;商行、商店命名的50平方米以上;洒楼、餐厅80平方米以上。
  (六)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七)申办传统工艺、地方特色风味小吃、修理服务等行业的经营者还须有相关技术资质或确有自己独特的风格。
  (八)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登记程序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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