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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登记管理规则

  (一)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注册书;
  2、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
  3、企业章程;
  4、投资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5、联营企业还要提交联营合同、董事会成员名单;股份制企业还要提交发起协议、创立大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决议;
  6、场地使用证明;
  7、依照规定需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审核意见;
  8、内地企业(私营企业除外,下同)设立分支机构需提交所在地、市(含县级市)以上工商局核转函;
  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
  10、注册资金证明。
  (二)申请营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注册书;
  2、投资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
  4、经营资金证明;
  5、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
  6、依照规定需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或审核意见;
  7、内地企业来深设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所在地、市(含县级市)以上工商局核转函。
  (三)申请办事机构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注册书;
  2、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
  4、内地企业来深设立办事机构需提交经所在地、市(含县级市)以上工商局加盖确认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办事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场地使用证明;
  3、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
  4、增加按规定需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营范围,应提交批准文件或审核意见;
  5、变更注册资金应提交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证明。
  6、联营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的应提交延期合同或协议;变更股权的应提交产权转让合同、验资报告、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修改后的章程。
  (五)企业法人、营业单位、办事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书;
  2、产权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联营企业董事会决议,终止协议;
  3、企业法人注销应提交清算组织的清算报告或债权债务清理完结证明;
  4、公安机关收缴公章证明。
  二、私营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办科技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公司章程;
  3、经董事会(筹备)推荐的法定代表人证明;
  4、投资者资格证明:
  (1)身份证;
  (2)下列证件之一(交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查验后退回原件):
  A、待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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