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兼营广告的媒介单位
指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场(馆)等媒介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期刊社、体育场(馆)、文化馆等,其资质标准为: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媒体);
2、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面积一般不少于30平方米;
3、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制作设备;
4、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广告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可兼职);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6、广告费收入须单独立帐。
(五)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
指具有为广告客户提供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广告效果测定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全面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其资质标准除应具备综合型广告公司或设计、制作广告公司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合营双方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
2、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3、能够为中方合营者培训广告策划、创意、设计、制作人员和经营管理等广告专业人员;
4、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
5、投资总额不低于30万美元。
(六)申请增加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指利用企业自有人员、技术、设备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经营服务的企业,其资质标准参照设计、制作广告公司的资质标准执行。
(七)私营广告公司
其资质标准按照设计、制作广告公司的资质标准执行。
(八)个体广告经营者
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等经营活动的公民,其资质标准为:
1、具有一定的广告专业技能;
2、熟悉广告管理法规,有审查广告内容的能力;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流动资金,场地不少于20平方米,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4、广告费收入须单独立帐。
(九)内地广告企业在深设立分支机构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市场调研机构,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和流动资金,设备总值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房产除外),流动资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3、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设计、制作和调研人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4、有不少于60平方米的经营办公场地;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6、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较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力量,年经营额要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在我市必须有两个以上较固定的广告大客户。
附件二 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内资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材料